一、外商投资项目申办程序
(一)湖南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审批程序
 (二)湖南省外资(独资)企业审批程序
(三)湖南省对外加工贸易、补偿贸易审批程序
说明: 1. 申请书原件内容应包括:中外双方名称、合同号码、合同签署日期、合同期限、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进口总值、出口总值;如属对外加工装配,应写清工缴费单价及工缴费总额。如是补偿贸易则应写清返销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及返销期限。
2. 合同总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补偿贸易应提交项目建议书及其审批件。
3. 说明:"★"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交资料
"O"为内资企业提交资料 "△"在省外经贸厅领取
(四)外商常驻代表机构的申办程序
我国境外的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及经济团体、经济组织均可向省外经贸厅申请在湖南设立其常驻代表机构。办理手续需提交如下证件、资料: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该公司所在国或地区的合法开业证书(香港公司需提供注册证书和当年的商业登记证),资本信用证明书(对于非营利性的经济团体或组织,可免交),常驻代表的授权书,常驻代表简历,常驻代表有效身份证件, 国内有关单位的推荐信及双方经济贸易往来文件。经确认后,填写统一格式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延期)或变更申报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人员和内容变更申报表》,报省外经贸厅审批。申请获批准后,常驻代表应持批准证书件在30天内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再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手续,到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在有关银行开立帐户。
二、外商投资项目申办须知
(一)审批权限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与审批机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分级分类审批。
1.需省级以及省级以上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
(1)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负责管理和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及相关业务。
(2)凡涉及以下范围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及其相关业务, 均按原审批程序和渠道上报:
①外商直接投资、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需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
②星级以上宾馆、饭店、酒店(包括原有宾馆、饭店、酒店改造上星级)项目,渡假村公寓、写字楼等项目;
③国家明确规定须上报审批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如旅行社、商业零售批发等);
④涉及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的项目。
以上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分别报省计委、省外经贸厅审批或按有关规定分别转报国家计委、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涉及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旅游宾馆项目,先报送省旅游局、外经贸厅审查后报省计委,由三委、厅、局联合行文上报国家旅游局、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后,报国家计委批准;
2.需省级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
(1)市州(含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开发区)、省直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外的项目;
(2)需要省里综合平衡能源、交通运输、外汇、资金(含境外融资担保)的重点项目;
(3)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经营项目;
(4)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
(5)在不涉及进口设备、设施和有关建筑材料的前提下,二星级以下(含二星级)宾馆、饭店、酒店(包括改造上一、二星级项目)、渡假村、公寓、写字楼等建设项目;
(6)国家和省政府在产业政策中明确限制发展的项目。
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资质二级(含二级)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经省建设厅审发资质等级证书;
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项目须先由国土管理部门审批。
3.由各市州(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 享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开发区)、省直主管厅局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
(1)长沙市、岳阳市以及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株洲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岳阳城陵矶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须报省和国家审批的项目;
(2)其他市州审批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不须报省和国家审批的项目;
(3)省直属单位、企业兴办的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合资、合作、补偿贸易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直主管厅局负责审批;合同、章程由省外经贸厅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
(4)凡市州(含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开发区)、省直主管厅局审批的项目,均需在审批后20天内报省计委、省外经贸厅备案,涉及现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同时报省经贸委备案。
(二)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规定是:
合营企业投资总额 (万美元) |
注册资本占投资 总额比例 |
注册资本最低额 (万美元) |
300及300以下
300至1000
1000以上至3000
3000以上 |
7/10(70%)
1/2(50%)
2/5(40%)
1/3(33%) |
>210
>500
>1200 |
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独资经营企业均需按上述比例规定执行。如遇特殊情况不按该比例规定执行的,需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家工商局批准。
(三)出资形式
1.可自由兑换的外币;
2.外商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获得的税后人民币利润;
3.机器设备、原材料、其他物料;
4.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规定所开发的土地及其拥有所有权的附着物、建筑物;
5.工业产权和专用技术。
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手续
(一)工商登记注册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分两步:一是立项之后,审批机关对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办理企业名称登记注册;二是在合同章程被批准后办理开业登记。
1.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或资册资金)、投资人名称或姓名及出资额等内容;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4)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开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2)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3)有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4)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5)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的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照片;
(6)住所证明;
(7)名称登记的全套材料;
(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以上材料一份,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原件。
(二)税务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商独资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三十日内,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相关文件、营业执照、全国统一代码证书、企业有关合同、章程、协议副本、银行基本帐户卡、企业法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税务部门领取)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生产、经营期内,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持原有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三)财政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工商执照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手续(法定地址在长沙且中方单位为中央、部队、省属单位的中外合资、 合作企业向省财政厅办理)。
办理财政登记须提交以下文件;
(1)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
(2)工商营业执照;
(3)企业的合同、章程副本;
(4)经董事会讨论同意的企业内部财务会计制度;
(5)企业财务人员符合上岗条件的有效证明;
按上述规定办完手续的外商投资企业由财政部门签发财政登记证及其副本。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接受财政部门监督和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如迁移法定地址、增减或转让注册资本,延长合同期限或更换财会人员,应持有关文件向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补充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持有关文件向财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四) 办理"自理报关注册登记"
一、请提交下列资料:
1.自营进出口企业,提交:
(1)外经贸部对其进出口经营权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3)企业章程;
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提交:
(1)经贸部、省(市)外经贸厅对合同、章程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3)批准证书副本2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章程、合同(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2.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98年前为《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企业税务登记证》、国家外经贸部门核发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财务制度;
4.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帐簿设置情况(包括固定资产、存货、销售等科目的总帐及明细帐);
5.财务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和财务经办人员简历资料;
6.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张两寸免冠照片及联系电话;
7.法人代表手写签名章印模,规格5×2厘米;
二、请填好下列表格:
1.《自理报关注册登记申请表》;
2.《企业情况登记表》;
3.《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三、报关专用章统一安排刻制;
四、缴纳注册登记手续费人民币15元;
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发给《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五)海关减免税备案登记
请提交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批准证书复印件;
3、《项目确认书》正本;
4、企业合同及章程的批复(独资企业免交合同)复印件;
5、验资报告正本及复印件;
(六)办理"对外加工生产企业"登记
请提供下列资料:
1. 加工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2. 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承接加工业务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及复印件;
3. 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4. 加工生产企业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
5. 加工生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颁发,1998年以前为《企业法人代码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6. 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张两寸照片及联系电话;
请填好下列表格:
1.《企业情况登记表》
2.《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企业如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已在海关登记内容以及注销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注销等相关手续。
(七)外汇登记
A.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I、提示
依法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前,外商投资企业应先取得外经贸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领取了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后,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以后到外汇局或银行办理外汇业务时,均需出示此证。
II、申报材料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3、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及其颁发的批准证书原件;
4、企业合资合作合同、章程(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
6、补办《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的,应在全国性报纸刊登遗失声明。
III、注意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应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天内办理。
2、企业经营范围,须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上注册。
3、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上注明有关合营各方出资方式、比例。
4、每年应按期参加联合年检。
B.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帐户开立、变更和注销
I、提示
资本金帐户是已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的外商投资企业开立的一种外汇帐户。它的收入范围为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双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支出范围为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前已经外经贸部门批准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已经到工商管理部门领取或正在申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后,持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II、申报材料
a.开户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企业基本情况、开户原因、拟开户银行)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3、合资合作合同、章程。
b.帐户变更和注销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变更事项及其原因等);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
3、退回原开户核准件企业联、银行联(如银行已归档,不能退回,则应在帐户变更后补交撤户证明);
4、企业增资或减资,还应提交银行近期对帐单、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和外经贸部门批复文件等;
5、企业如以其外债转增资,应提供外汇局出具的外债注销证明及其外债专户银行盖章的最近5个工作日余额对帐单。
III、注意事项
1、资本金帐户贷方累计发生额等于注册资本金中的现汇出资部分。
2、由资本金产生的利息自动转存,不必调高资本金帐户的最高限额。
3、企业增资,应申请变更资本金帐户,以相应调整其资本金帐户最高限额。
4、外资非法人合作企业、合作项目的帐户比照资本金帐户办理。
5、注销时,帐户内的余额经外汇局批准结汇或划转到其他外汇帐户。
6、如申请开立境外帐户,须提供境外银行的资信证明。
C.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境内再投资
I、提示
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前,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应事先取得外经贸部门的批复文件的批准证书。
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后,企业应持外汇局出具的外方所得再投资证明办理工商注册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II、申报材料
a.利润再投资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投资方基本情况、产生利润企业的基本情况、利润分配情况、投资方对分得利润的处置方案、拟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等);
2、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原件(复印件留底),投资方董事会有关利润处置方案的决议原件(复印件留底);
3、与再投资利润数额有关的、产生利润企业获利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4、与再投资利润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5、产生利润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6、拟再投资企业的外经贸部门批复、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资合同或章程(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7、产生利润企业的验资报告(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验后返还);
8、产生利润企业和拟再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b.清算、股权转让和先行回收投资所得再投资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
2、能够证明外商在原外商投资企业已经合法出资(原企业的外经贸部门批复、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验资报告等)的材料;
3、拟投资企业的外经贸部门批复、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
4、如果清算、股权转让和先行回收投资所得是外汇,还应提供原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同意外汇划转的核准件。
c.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转增资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
2、企业董事会关于增资的决议、修改后的合同章程(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3、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以两项基金转增注册资本的批复;
4、增资前企业的验资报告、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如已先行变更,持变更后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正本;
5、相关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所得税完税凭证。
III、注意事项
1、未完税利润不得用于再投资。
2、未分配利润不得用于再投资。
3、对于投资者未按合同、章程缴足资本的企业,其实现的利润不能用于补缴投资者未缴足的资本,投资者应认缴的注册资本,必须由投资者投入。
4、企业用储备基金和发展基金再投资只能用于本企业注册资本增资。
5、外方所得人民币和外汇权益境内再投资证明由权益产生地的外汇局出具。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所投资企业获得该类权益再投资,由投资性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出具证明。
6、可用于再投资的外方所得包括:已经分配给外方且尚未汇出的人民币和外汇税后利润;外方清算、撤资、转股所得合法的人民币和外汇及设备;外方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和外汇。
(八)出入境检验检疫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应将一套完整的资料(合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可行性报告等文件复印件)送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三资企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同时办理进口设备备案登记,并领取《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三资企业登记证》,以便今后对企业之检验检疫事项进行依法管理。
(九)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省外经贸厅核发的批准证书后,持合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中外双方提供资本金证明(含财产明细表及国有资产评估核准文件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按财务隶属关系到相应的财政产权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十)环保登记
凡外商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以下程序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建设可能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立项前须填报《建设项目立项环境保护审查意见表》,报批准立项机关的同级环保部门签署意见,纳入项目建议书,作为立项依据。
2、批准立项后,建设单位须向批准立项机关的同级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作为项目建设的依据。
3、项目竣工作,建设单位须向原审批的环保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经验收合作后,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4、有污染物排放的建设单位在项目正式投产或使用时,须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
四、产权转让
(一)产权转让形式:
协议转让、拍卖、中介代理、租赁及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形式。
(二)产权转让程序:
1.申请登记及委托:转让双方持有效文书向产权转让机构提出转让申请并办理委托手续。
2.签署合同:转让双方达成意向后,对转让标的评估作价,经主管部门或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3.办理转让价款结算及产权变更手续。
(三)产权转让范围及对象:
1.产权转让可以是企业部分、整体产权或企业经营权。
2.企业产权转让的双方可以是外商、国有、集体、股份制、私营及其它经济组织,不受所有制、行业、地域限制。
(四)产权转让收入的处置及转让后的产权归属:
1.部分产权转让收入,归产权所有者。
2.整体产权转让收入,除去职工安置费用、支付评估费、成交佣金及偿还债务后的净收入,归产权所有者所有;
3.国有资产整体转让的净收入由财政部门收缴和管理,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部分产权转让收入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由出让单位按规定使用。
4.转让后的企业产权性质随购买方的产权性质而变化。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1.国家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国有资产重组与处置 外商可以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产权转让或其他形式直接进入国内企业经营。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及技术进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职工及债权人的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主要方式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持有的不良资产,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综合运用出售、置换、资产重组、债转股、证券化等方法对贷款及其抵押物进行处置;对债务人提供管理咨询、收购兼并、分立重组、包装上市等方面的服务;对确属资不抵债、需要关闭破产的企业申请破产清算。在对资产进行科学分类整理、充分信息披露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政策法律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吸收外资对其所拥有的资产进行重组与处置,向境内外投资者出售债权、股权,或以合作、合资方式寻求合作。
3.重组与处置的资产范围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拥有的企业股权,包括: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实施债转股后取得的股权,资产管理公司对欠债企业进行重组后拥有的股权,资产管理公司以其他方式拥有的股权;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支配处置权的企业实物资产;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拥有的企业债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进行资产重组与处置,需符合国家指导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文化、金融、保险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外商投资类领域,不列入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范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须中方控股的项目,外资参与重组后原则上应继续保持中方控股。
4.重组与处置资产的方式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其拥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债权进行重组后向外商出售或转让;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直接向外商出售、转让其拥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和债权;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招标、拍卖等方式向外商出让其拥有的实物资产;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其拥有的企业股权、实物资产作价出资,在原企业基础上与外商组建外商投资企业;
5.重组与处置资产的评估与交易价格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重组与处置的资产出售、转让前须由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时充分考虑重组与处置资产的各种因素。资产评估应符合国际惯例,采用国际上普遍接受的方法。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综合考虑资产评估净值、资产增值潜力、资产现状等因素,根据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方法》的有关规定,自主确定重组与处置的资产交易价格。
6.重组与处置资产的程序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批资产重组与处置方案。若重组与处置的资产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范围,资产管理公司在批准重组与处置方案前,应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审批同意后的资产重组和处置方案与外商签订有关法律文件。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法向外经贸部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有关手续。并领取批准证书。
(4)、香港、澳门、台湾投资者参与重组与处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参照规定执行。 五、外国人在湖南就业须知
根据国家《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和我省《湖南省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办法》,在湖南省就业的外国人实行就业许可制度(外国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外国人在湖南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外国人就业许可制度适应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外国人在湘就业管理。
1、简要办事程序
用人单位聘请外国人,需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批准后方可聘用。经就业许可同意在湖南就业的外国人,持许可证书和外事等有权单位签发的邀请函电,到中国驻外使馆办理职业签证。入境后按规定先办理就业证,再到就业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件和一年期限的多次往返的职业签证。
2、外国人在湖南就业要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无犯罪记录; (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3、外国人就业许可申请材料
(1)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申请函; (2) 聘用意向书; (3) 拟聘用的外国人工作经历及受教育情况证明; (4) 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5) 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六.出入境管理须知
(一)、台湾居民办理出入境手续有关程序
1、办理多次入出境签注。申请人居留地市、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和签发一至五年有效的多次入出境签注。申请人需履行的下列手续:
(1)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交验表明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证明和出入境证件;
(3)填写申请表;
(4)交近期两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2张;
(5)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在大陆投资贸易或在"三资"企业、境外企业常驻机构中任职、被聘用人员及在大陆就业人员须提交有效的工商部门审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外经贸部门审发的批准证书(副本),或者常驻代表证。被聘用人员,还须提交聘用证明;在大陆就业人员还须提交被批准在大陆就业的证明;随行的配偶、子女还须提交配偶关系或子女关系证明。
2、办理暂住加注手续
暂住加注的申请,原则上由申请人居留地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暂住加注的有效期限,可视其在申请人所持出入境签注有效期内签发6个月至5年有效。
(二)、外国人办理出入境手续的有关程序
1、办理返回签证、签证延期、加签、变更手续。具体受理、审批、制作、签发外国人返回签证以及签证延期、加签、变更的机关是市、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外国人申请返回签证及签证延期、加签、变更需履行下列手续:
(1)交验有效护照或其它国际旅行证件;
(2)填写《签证申请表》;
(3)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一张;
(4)提供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
2、办理居留手续。持标有D、Z、X、J-1字签证的外国人,必须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到居住地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者外国人临时居留证,由市、州公安局审批发证。外国人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居留1年以上的人员,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居留不满1年的人员。申请居留证件须回答被询问的有关情况,并履行下列手续:
(1)交验护照、签证和与居留事由有关的证明;
(2)填写居留申请表;
(3)申请外国人居留证的,还要健康证明书,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三)、"三资"企业中方人员申请商务去港澳、商务出国的有关程序
1、商务赴港澳。对年度内纳税80万人民币以上或创汇100万美元以上或其它确有需要的,并且有发展潜力的高科技、符合我省产业政策的企业,可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备案,报经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批准后,备案企业可直接向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三个月以上三年以下多次有效商务签注。对非备案企业人员,根据其实际需要可办?quot;15天一次有效"和一年以下的相应签注,其中申请有效期3个月(含)以下签注,取消纳税、创汇数额限制,由企业所在地市、州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有关申请,"15天一次有效"的,由市、州公安局审批、制证,其他的报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审批、制证。
2、商务出国。企业中方人员因企业业务需要申请出国,凭户口簿、身份证、单位意见可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州公安局审批发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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